票款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2614號
CYDV,114,司執,42614,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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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61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翁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萬華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存及 人壽保險,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 市中山區、萬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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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