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款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1823號
CYDV,114,司執,41823,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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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823號
債 權 人 趙榮貴


債 務 人 羅桂雯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羅桂雯所有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 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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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