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柳政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柳政良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大園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