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德威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生
相 對 人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456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對其負有損害賠償債 務,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4年度裁 全字第4567號裁定准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50 萬元及執 行費28,000元之範圍內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 2377號執行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固定有 明文。惟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 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自無須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94年度裁全字第4567號裁定准 許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 2377號執行假扣押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 年度裁全字第4567號假扣押卷宗、94年度執全字第2377號假 扣押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次查,相對人已於民國94年9 月 20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乙節,經相 對人提出起訴狀影本乙份附卷可憑,並據本院調閱94年度桃 調字第138 號民事卷宗查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前開 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聲請命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