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252號
TYDV,94,聲,1252,200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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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維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復維
代 理 人 吳金棟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二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第104條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薪資及退休金債 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全字第2159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免予假扣押,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存字第2299號 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2,759,617 元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 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上開提存物,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相對人 同意書、和解書各乙紙為憑,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依首 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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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