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719號
CYDV,114,司促,5719,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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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
債 權 人 蔡侑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宗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宗和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
債務人之住所地或身分證字號、債權人之身分證影本、估價
單之依據等事項,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12日通知
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
於同年8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
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及
說明,債權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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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