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債 權 人 劉仕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羽軒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
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亦有明文。又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羽軒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
判費,亦未在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25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8
月1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局圳頂派出所,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