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45號
CYDV,114,司促,4945,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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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 權 人 法國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廉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晉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晉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7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以債務
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該通知函已
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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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