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2號
CYDV,114,勞補,22,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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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周皇
被 告 戴均叡 地址欠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自明。所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給付之訴,
應特定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且聲明之內容應具體
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裁判
意旨參照)。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有如附表所示之欠缺。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
補正如附表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
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
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
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
,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
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
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項目 資料   1 被告之戶籍謄本,並陳報正確之被告送達地址。  1-1 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居住在鹽水區,另主張原告為任職於岸內國小(鹽水區)為上下班地點。   2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體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 3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沒有寫明請求權基礎,法院無法審理。) 4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任職於被告,薪資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 5 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112年11月1日至112年12月5日共35天工資新台幣(下同)105,000元及法定利息、資遣費至少20萬元或以上更多補償、無故詆毀名譽之精神補償,另有業務侵佔部分、修壞車輛等事實,但未表明請求之項目、數額。應依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之聲明所欲請求之數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  6 提出於新營區調解而調解不成立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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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