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4年度,40號
CYDV,114,全,40,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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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建程
代 理 人 林再輝律師
相 對 人 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出資額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即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請求定暫時狀態之原因事實及釋
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原因之證據。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固定有明
文。然依同法第526條規定,聲請人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
因釋明之。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規
定,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亦準用之。
二、查債權人聲請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對相對人
所有喆富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行使2/3以上表決權,解任喆富
公司之董事、並禁止申請變更喆富公司之負責人、地址、印
鑑章及彰程部分,並未說明定暫時狀態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定
暫時狀態假處分原因之證據,應於5日內補正之,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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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喆富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