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林群雄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複代理人 高景仁 被 告 林群超 訴訟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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