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號
CYDV,112,訴,22,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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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林群雄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複代理人 高景仁
被 告 林群超
訴訟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下午3時整,在
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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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