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2號
CYDV,110,訴,672,2025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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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2號
聲請人 即
承當訴訟人 簡𧰟書
被 承當人 簡燕青

簡明坤 (即簡德賀之繼承人)


簡明楊 (即簡德賀之繼承人)


簡明國 (即簡德賀之繼承人)

簡明川 (即簡德賀之繼承人)

簡百合 (即簡德賀之繼承人)

簡添進

簡坤彬

瑋華

反訴 原告 簡銘田
簡燕青

原 告 簡昇民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𧰟書為簡燕青所有289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8/9000之
承當訴訟人;應由簡𧰟書為簡明坤簡明楊簡明國簡明川
簡百合簡添進簡坤彬、湯瑋華之承當訴訟人(2899地號),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
轉,該訴訟與為移轉當事人之關係自漸趨淡薄,宜由受讓人
承當訴訟,俾其訴訟之結果更能達到解決紛爭之目的(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簡燕青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將其所
有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48/9000出賣予簡𧰟
書,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簡𧰟書連同原應有部分
合計為6331/288000,有2897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
動索引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九第161至163頁),簡𧰟書並聲
請承當訴訟。簡明坤簡明楊簡明國簡明川簡百合
於114年1月17日將其所有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應有部
分各1/144出賣予簡𧰟書,並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
簡添進簡坤彬、湯瑋華業於113年12月9日將其所有嘉義縣
○○鎮○○○○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各3/144出賣予簡𧰟書,並已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簡𧰟書連同原應有部分合計為13
1/1152,有289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九第155至159頁),簡𧰟書並聲請承當訴訟。
審諸本件共有人數眾多,且被告簡勝偉居住國外,承當訴訟
欲獲得兩造全體同意有所困難。是簡𧰟書聲請本院裁定准其
承當上開出賣人之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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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