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56號
CYDM,114,附民,556,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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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原 告 湯秀春
被 告 張柏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湯秀春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4號,被告張柏翰
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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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