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原 告 湯秀春
被 告 張柏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湯秀春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84號,被告張柏翰加
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