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易麗麗
被 告 吳曜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829
號改分為114 年度金簡字第24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