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809號
CYDM,114,金訴,809,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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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海 男 (



指定辯護人 李鳳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5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
114年8月13日上午9 時30宣判,但適逢楊柳颱風來襲,嘉義
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
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 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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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