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淯琪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662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金訴字第43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淯琪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參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淯琪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給他人使用,並配合轉匯其提
供他人使用帳戶內來路不明之款項,可能遂行詐欺集團之詐
欺取財犯行,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仍基於對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與要求其提供帳戶之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Xin」、通訊
軟體LINE暱稱「昕綺」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等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劉淯琪先依「昕綺」之指
示,下載BitoPro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並註冊會員,復於
民國113年8月17日中午,在嘉義市○區○○街00號住處,提供
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款項匯入之帳戶,再
負責轉匯該等詐欺所得贓款以購買虛擬貨幣,並提幣至指定
錢包地址。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林OO、薛OO
、劉OO、劉OO、鄭OO(下稱林OO等5人),施以如附表一所
示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
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劉淯琪再依「昕綺」之指示
,或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Bito
Pro入金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幣託帳戶)購
買虛擬貨幣泰達幣,再提幣至「昕綺」所指定之虛擬貨幣錢
包內;或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轉
入「昕綺」指定之帳戶內,共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
掩飾或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劉淯琪因此賺取新
臺幣(下同)8,000元之報酬。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劉淯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OO等5人於警詢之證述。
㈢告訴人林OO(編號1)報案資料: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
㈣告訴人薛OO(編號2)報案資料: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㈤告訴人劉OO(編號3)報案資料: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
㈥被害人劉OO(編號4)報案資料: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㈦告訴人鄭OO(編號5)報案資料: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㈧本案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被告與「Xin」、「昕綺」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虛擬貨幣提領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
㈡被告於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
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法定刑較
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雖與實行詐騙之詐欺集團成員互不相識,
然本案犯罪仍因「昕綺」等人之間接聯絡而在合同意思範圍
內,係以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之目的,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於附表一各次所為,犯罪被害人各異,其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詐欺集團利用
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有所
預見,竟仍恣意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犯罪使用
,更配合詐欺集團轉匯,使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得以逃避犯
罪之查緝,嚴重擾亂金融交易秩序且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被告所為不啻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並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受有財產損害,同時增加其等尋求救濟困難,所生危害非淺
;參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並配合轉帳之犯罪動機、目的,併
審酌詐欺集團利用本案帳戶洗錢之金額等犯罪所生之危害,
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繳回全數犯罪所得,且已與所有告
訴人及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並「全數足額賠償」完畢(告
訴人劉OO3萬元;被害人劉OO1萬5,000元;告訴人薛OO23萬
元;告訴人鄭OO20萬元;告訴人林OO10萬元),有本院調解
筆錄及和解書附卷可參,堪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自
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併審酌本案被告各次配合匯款之時間相
當接近,且手法均同一,應認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自應定
較低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㈥審酌被告於本案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考,其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所有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調解、和解成立,且「全額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一 所示之損害,信被告經此偵查、審理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已 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獲得報酬8,000元等語,為其 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主動繳回而扣案,有本院收據附卷可稽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五、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集團施用詐術 匯款日期/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被告轉匯日期/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被告轉入帳戶 被告轉幣日期/時間/數額/【被告轉入指定錢包地址】 1 林OO 113年7月20日20時20分許,以LINE暱稱「統一企業小編」向其佯稱投資賣場商品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2時29分 10萬元 113年8月23日 12時35分 9萬8,800元 被告幣託帳戶 113年8月23日 12時35分 3072.201493USDT 【TGt4mTpZzqGWvgUXmQ3Dc6ZzaR7wvQbV7u】 2 薛OO 113年8月14日某時許,以IG帳號「unique8535」、LINE帳號「kne72」向其佯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5日 18時12分 5萬元 ①113年8月25日 18時26分 9萬8,900元 被告幣託帳戶 ①113年8月25日 18時30分 3088.364976USDT 【TGt4mTpZzqGWvgUXmQ3Dc6ZzaR7wvQbV7u】 113年8月25日 18時14分 5萬元 113年8月28日 23時40分 10萬元 ②113年8月28日 23時46分 10萬元 (被告依「昕綺」指示轉帳至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帳 戶) 無 113年8月28日 23時41分 3萬元 ③113年8月28日 23時46分 2萬9,500元 被告幣託帳戶 ③113年8月28日 23時49分 915.482446USDT 【TRyQug1GfNQm86Esvve2PLQRPrMSz3Wgd3】 3 劉OO 113年8月5日15時20分許,以LINE暱稱「澤宇」、「金會長」向其佯稱可追回先前遭騙之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7日 15時35分 3萬元 113年8月27日 15時50分 2萬9,600元 被告幣託帳戶 113年8月27日 15時51分 923.153108.USDT 【TRyQug1GfNQm86Esvve2PLQRPrMSz3Wgd3】 4 劉OO 113年8月19日,以LINE暱稱「愛心圖案」、「謝祈」、「Awado線上財務客服」向其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8日 17時14分 1萬5,000元 113年8月28日 17時21分 1萬4,850元 被告幣託帳戶 113年8月28日 18時5分460.358958USDT 【TRyQug1GfNQm86Esvve2PLQRPrMSz3Wgd3】 5 鄭OO 113年8月間某日,以IG、LINE暱稱「品Xuan」、「湘菱工作號」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0日 14時29分 5萬元 113年8月30日 14時37分 9萬8,900元 被告幣託帳戶 113年8月30日 14時39分 3069.45448USDT 【TRyQug1GfNQm86Esvve2PLQRPrMSz3Wgd3】 113年8月30日 14時30分 5萬元 113年8月30日 14時31分 5萬元 113年8月30日 14時44分 9萬9,000元 被告幣託帳戶 113年8月30日 14時45分 3070.165873USDT 【TRyQug1GfNQm86Esvve2PLQRPrMSz3Wgd3】 113年8月30日 14時33分 5萬元 附表二:
犯罪事實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之刑 附表一編號1之部分 劉淯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一編號2之部分 劉淯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編號3之部分 劉淯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一編號4之部分 劉淯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一編號5之部分 劉淯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