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賣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96號
CYDM,114,聲,496,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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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雅柔


選任辯護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
訴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本院囑託民事執
行處代為執行變價,價金由本院續行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雅柔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本案車輛)業經本院112年度聲扣字第2號裁定予以扣押。
因聲請人需使用該車輛,希望聲請變價,以變價後之金額繳
交本案車輛之剩餘貸款,另購置他中古車輛維持日常生活所
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請求准予變價拍賣本案
車輛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可為證據或
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
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
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
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
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刑事訴訟
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1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之本案車輛為檢警偵辦聲請人違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所扣得之物,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嗣該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受理中(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9號
)。扣案之本案車輛為聲請人所有,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
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佐。茲因本案程序尚非短時
間內得以終結確定,考量本案車輛需有相當空間以遮風蔽雨
,且衡以本案車輛若久未行駛,會造成引擎、油路損壞,恐
喪失或減低價值,致生損害於聲請人及相關人之權益。且聲
請人具狀表示請求變賣本案車輛,願支付變價程序所需各費
用等語,有陳報狀附卷可憑。本院綜合上情,爰依前揭規定
,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就本案車輛代為執行變價,價金由本
院續行扣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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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