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4年度,226號
CYDM,114,朴簡,226,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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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431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與乙○○原係配偶關係(於民國111年5月6日離婚),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家庭成員。詎甲○○前因對乙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4月
29日以111年度OO字第16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
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亦不
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即111年4月2
9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甲○○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
猶於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意圖散布於眾與損害乙○○之
利益,基於違反保護令、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跟
蹤騷擾、加重誹謗及恐嚇之單一犯意,於112年3月20日起至
113年1月4日止,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112年3月20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妳硬要留住孩
子,那我就每天在網路說我的感受」、「妳臉書如新就做不
起來」、「最後我在說一次,孩子我帶,妳專心做你的如新
」、「法律上我輸你,但網路上我會讓妳如新做不起來的」
、「也能讓妳沒了如新」、「妳想把OO留在OO可以,監護權
在你那」、「但我會用盡所有方法讓妳的如新垮掉」等文字
予乙○○,以此方式不法騷擾乙○○,並使乙○○因而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違反
本案保護令之裁定內容。
 ㈡復以臉書帳號暱稱「00000OOO」,接續於112年7月8日發文,
附載揭露乙○○之照片及個人所得資料,再於112年10月19日
發文,附載僅遮蔽地址及身份證號碼之臺灣OO地方法院112
年度OO字第300號民事裁定翻拍照片,使不特定人得見聞乙○
○個人與甲○○之關係、其個人資料,並使觀覽甲○○臉書貼文
之不特定人,在甲○○臉書貼文未明載乙○○姓名時,得以辨識
甲○○所指之前妻、孩子的媽及那個女人等用語指涉之對象即
為乙○○,致乙○○心生畏怖,足生損害於乙○○,而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嗣甲○○再以附表所示之臉書帳號暱稱,於附表編號
2、3、5、8、9、11、15、17~21、24、25、27、28、30~32
(起訴書贅載34~3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所示時間,散布
張貼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文字內容,足以貶抑乙○○之名譽
及社會人格評價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裁定內容。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以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
 ㈢刑事告訴狀、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及所附LINE對話紀錄截圖
、00000OOO臉書發文、被告臉書發文、臉書粉絲專頁「0000
0OOO」截圖。
 ㈣被告臉書貼文截圖及其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㈤本院111年度OO字第168號民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948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OO地方法院
111年度暫OO字第186號、112年度暫OO抗字第2號、112年度O
O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三、論罪科刑:
 ㈠「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
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三、當
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文所規範者,係
關於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並不及
於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明
文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
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同法第5條、
第20條所稱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其內涵實指
憲法第23條指示之比例原則。司法院解釋多次援引本條為比
例原則之依據,揭示其衍生權包括合適性原則、必要性原則
及狹義比例原則(即過量禁止原則),據此,對於上開規定
所稱「有無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判斷,自應審查被告
目的是否有正當性、基於正當性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之手段
是否適當、是否是在所有可能達成目的之方法中盡可能選擇
對告訴人最少侵害之手段、因此對個人造成之損害是否與其
手段不成比例等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被告蒐集取得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倘利用該
個人資料非基於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逾越比例
原則者,仍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查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即公開利用告訴人一般個人
資料,其目的即係將其與告訴人間離婚以及子女親權行使糾
紛或私人恩怨訴諸於眾,已非屬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之合法利用,衡諸事理常情,均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
範圍,難認符合社會之相當性,其「手段與目的並無正當關
聯」。是被告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訊已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
必要範圍,依前開說明意旨,自屬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個人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㈢被告於112年3月20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所為前開犯行,堪
認其主觀上是基於一個犯罪決意而為,持續侵害各相同類型
法益,堪認其各自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
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5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
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本
案保護令,仍違反保護令,於公眾得見聞之臉書張貼散布前
開文字以及翻拍照片內容,除使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對外洩漏
外,亦公然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並傳送對告訴人不利之相關
訊息,致告訴人心生困擾及畏懼等犯罪手段,以及其所為致
生之危害,參以被告因雙方離婚及子女親權行使糾紛之犯罪
動機,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暨其
前科紀錄、智識程度及家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貼文者 證據 1 112年6月19日 OO的媽生病,要有OO的戶籍在OO才能領救濟金。 00000OOO 告證4 2 112年8月28日 是她一直用手段來汙衊我保護她自己,一直臉書放大我家暴她的人設。好博取不明真相的人相信她...她都已讀不回,這不是把小孩當籌碼當工具是什麼。 甲○○ 告證5 3 112年9月2日 為了OO...一個用盡心機的人,福氣早晚會被收回的。 甲○○ 告證6 4 112年9月26日 同為父母,為什麼只裝仇恨卻沒同理心,去為孩子著想,都為了報復心態,都不是真心為孩子著想,被帶回去後,卻為了賺錢不知道OO給誰帶。 甲○○ 告證7 5 112年10月7日 ...很多人都看到對方假掰的真相回來了,有人要回去上班了,得(德)不配位靠哥的資源還哪麼囂張現世報真的應驗了 00000OOO 告證8 6 112年10月13日12時7分 #婚前遇到層次低的#離婚後絕不能再犯 00000OOO 告證9 7 112年10月13日21時54分 殊不知,讓自己臉書一直呈現讓異性青睞和讓同性羨慕,這兩個怪圈後,人設就變得很假掰。以為po個照,還放個香奈兒包,就以為自己很高貴。Line的對話,還會炫幾句英文就認為,自己比別人清高...。 00000OOO 告證10 8 112年10月14日10時16分 PO假掰照只為賺錢,孩子不用心顧,只想跟自己同層次低的男人談戀愛。 00000OOO 告證11 9 112年10月14日 #閃婚遇到愛假掰層次低的#離婚後再遇的伴絕不能再犯...#層次低的人只能滿足物欲#感謝孩子媽顧孩子讓我人生過超爽#感謝對方鐵粉挺她買產品讓我過超爽。 00000OOO 告證12 10 112年10月17日 9時10分 今天OO被帶回去,不適合她成長的環境...為了賺錢也把星關起來,出去賺錢誰帶孩子呢?...她們的親痛仇快,讓我的小孩遭受難...。 00000OOO 告證13 11 112年10月19日12時43分 如果人生能重來,真的不想再遇到噁心女,誰遇到誰倒霉(楣),假掰的人設看妳能演多久。 甲○○ 告證14 12 112年10月20日 #OO被藏起來也不給視訊#只能發哥帶時的舊照想念。 附載雙方未成年子女照片。 00000OOO 告證15 13 112年10月20日 今年4月,對方為了談戀愛,孩子又被當工具...。今天對方還有臉提告,說我的朋友都沒付扶養費,要法院強制執行小孩到 20歲。每月2萬總共460萬扶養費。 00000OOO 告證16 14 112年11月12日 孩子出生後,都我一個男人沒日沒夜的在顧,我是不是有病。不要去跟對方搶孩子,對方有直銷上線幫她出謀劃策,你鬥不過她的。#真相快出來的#司法快揭露真相了#謊言快被公開了#善惡終有報#現世報快來了#神會行公義#OO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 附載被告與未成年子女之照片。 00000OOO 告證21 15 112年11月13日 從OO出生後,一路上歌都有記錄著OO生活點滴,也都是哥再(在)照顧。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就用法律來證明誰在說謊,證明誰在顛倒黑白博取同情。#真相快出來的#司法快揭露真相了#謊言快被公開了#善惡終有報#現世報快來了#神會行公義。 附載被告與未成年子女之照片。 00000OOO 告證22 16 112年11月14日 1.離婚的這2年...跟教會不懂感恩的人賺錢,承受了對方,煽動網民霸凌我的痛苦,人生的劫難遇到了還是要面對,時間跟法律會證明一切,誰真誰假終會水落石出。 2.回覆留言「就等判決來證明誰在說謊」、「孩子要由內心善良的爸媽來帶,爸媽的品性決定孩子的人格發展」等語 00000OOO 告證23 17 112年11月26日 對方醜陋的假面真相快出來的,即將要公布對方扭曲事實的證據了。#司法快揭露真相了#善惡終有報#現世報快來了#神已經在行公義了#OO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挺對方的鐵粉你們的業障背定了#支持邪惡的人都會回向到妳們的的家庭。 00000OOO 告證24 18 112年11月26日 哥娶了老婆後是「拜夫失財」,為了一個不對的女人,賠了2間房子一台車,也換來的財產被扣押,沒什麼比遇錯人更糟了。 00000OOO 告證25 19 111年11月27日 這2年來,經歷了骨肉分離的痛,對方扭曲事實煽動網民霸凌的苦,期待的幸福婚姻變成一場惡夢。 00000OOO 告證26 20 111年11月27日 #到底孩子的出生只是一個要錢的工具#還是真心守護孩子?#這兩年因為這段婚姻我已經失去了2棟房子1台車#目前又承受骨肉分離。 00000OOO 告證27 21 112年11月28日 對她我早就放下(毒瘤)...誰是真正把孩子當工具當籌碼。 00000OOO 告證28 22 112年12月1日 #為了能輕鬆做直銷#是真心為了孩子#還是把孩子當工具。 附載雙方未成年子女照片。 00000OOO 告證29 23 112年12月3日 13時22分 於小三美日粉絲專頁留言「怎麼會,我就遇到離婚後,從不間斷不缺男人的,而且還去做縮陰手術要討好男人」 00000OOO 告證30 24 112年12月5日 才能對抗邪惡的人跟保護女兒。真相快出來的#司法快揭露真相了#謊言一一被公開了#現世報來了#神會行公義#OO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 附載雙方未成年子女照片。 00000OOO 告證31 25 112年12月17日 真的不知道上輩子造什的孽,怎麼會遇到心機那麼重的女人。 甲○○ 告證32 26 112年12月17日 20時4分 這次探望OO,看到OO的手,有新舊疤,真的好心疼我的女兒。 附載雙方未成年子女照片。 00000OOO 告證33 27 112年12月18日 10時17分 是為了對方亂告#謊言快被公開了#善惡終有報#神會行公義#OO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 00000OOO 告證34 28 112年12月19日20時43分 很難過的是,這次12月份的探望OO,看到OO滿手都傷痕...。真相快出來的#司法快揭露真相了#謊言快被公開了#善惡終有報#現世報來了#神會行公義#OO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 00000OOO 告證35 29 112年12月30日 11時18分 也因為遇錯了人,跌入人生的谷底。而孩子也需要真正愛她的人陪伴,而不是把孩子當籌碼強留在身邊。 00000OOO 告證36 30 112年12月31日 其實網路賺錢很簡單,找個網紅,跟他結婚,再設計家暴,每天寫家暴文,博取同情,結合直銷產品,就能月入數十萬了。 甲○○ 告證37 31 112年12月31日 9時13分 如果9月沒提出監護權更定,OO就再也找不回幸福的笑容,也不會看到對方滿口謊言的底牌。 讓OO有著安定感的笑容,而不是被關起來的。 00000OOO 告證38 32 113年1月4日 15時24分 看到OO被家暴的手傷。對方,在孩子那麼小,為了保全自己的名聲,卻選擇說謊。 00000OOO 告證39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
、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限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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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