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重訴字,114年度,1號
CYDM,114,智重訴,1,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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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豐益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張正穎


選任辯護人 吳文城律師
賴家豪律師
被 告 林雨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5254號、114年度偵字第10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因涉及營業秘密,不於公開判決書揭露,均
詳卷。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及第13條之4之罪之案件,應由
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與上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
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
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訴者,應由第
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2項
第1款、第3項亦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陳豐益張正穎所為,均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
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嫌;被告
林雨德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
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嫌。
 ㈡據此以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上述規定,本案當屬營業
秘密刑事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智
慧財產法庭。是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8月
22日誤向本院提起公訴(參本院卷第5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嘉檢熙列114偵5254字第1149030798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
章戳),自屬管轄錯誤,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移送於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54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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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