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706號
CYDM,114,易,706,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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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聶佑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903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嘉簡
字第95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聶
佑同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犯
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本件被告與告訴人雷貴真已經達成調解,茲據告訴
人於本院審理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影本及
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見嘉簡卷第19-25頁),依照
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038號



  被   告 聶佑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聶佑同於民國114年6月22日19時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 0號旁,因認停放在該處、屬於雷貴真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妨礙通行,竟當場拾取路旁 石塊刮擦、毀壞甲車左前門烤漆、右後葉烤漆及鈑金,足生 損害於雷貴真
二、案經雷貴真委任周沛琦為告訴代理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聶佑同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周沛 琦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被害報告單、監視錄影畫面 擷取照片、甲車損壞照片、甲車詳細資料報表、甲車修復估 價單可憑,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津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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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