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677號
CYDM,114,易,677,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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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764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朴簡字第2
6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富民因不明原因
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凌晨2時12分至1
9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聖德宮」前廣場,以
持鋤頭朝宮前所搭建之帳篷砸擊之方式予以毀損,令該帳篷
因此破裂損壞而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即該廟主委陳
英世,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上
揭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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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