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星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14年6月30日114年度易字第26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星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寄至上訴人即被告賴星宇之居所,因未會
晤本人,於民國114年7月10日由其受僱人即民生寶鎮大廈守
衛室警衛收受,上訴人於114年7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
其刑事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
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
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同法第362條前段
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