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漢銘 (詳卷)
陳麗美 (詳卷)
前列陳漢銘、陳麗美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 告 侯耀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