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970號
CYDM,114,嘉簡,970,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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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尚逸


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8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尚逸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夏尚逸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
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㈡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役男,本應遵守所屬單位之命令及相
關管理規範,忠實履行其服兵役之憲法上義務,竟無故擅離
替代役職役逾7日,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864號被   告 夏尚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尚逸嘉義市西區區公所第258梯次替代役役男,於民國1 13年9月13日起,在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服替代役職役。其明 知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 職役,竟基於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犯意,自113年2月6日 起至同年5月23日上午8時止,無故擅離如附表所示之職役累 計逾7日(累計時數達187小時)。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夏尚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役 籍表(一)1份、嘉義市113年第W258梯次替代役徵集令1份、 西區區公所社建課/替代役/替代役/夏尚逸出勤表1份、替代 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2份、聯絡紀錄1份、嘉義市 西區區公所114年2月8日嘉市○區○○○0000000000號及114年5 月9日嘉市○區○○○0000000000號函文各1份、替代役男關懷勸 導單13張、替代男懲處通知單1份、114年嘉義市政府民防役 (家庭因素)役男獎懲會議簽到表及會議紀錄各1份、嘉義市 政府114年5月15日府民兵字第1140450851號令1份,足徵被 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 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侯 德 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 沅 峯附表:
編號 擅離職役起始時間 返回職役時間 離役時數 1 114年2月6日9時 114年2月6日10時1份 1小時 2 114年3月12日8時 114年3月12日12時3分 4小時 3 114年3月24日8時 114年3月24日9時43分 1小時 4 114年4月21日8時 114年4月22日7時 23時 5 114年4月23日8時 114年4月24日8時 24小時 6 114年5月2日8時 114年5月2日17時11分 9小時 7 114年5月5日8時 114年5月5日16時58分 8小時 8 114年5月6日8時 114年5月7日17時20分 33小時 9 114年5月15日13時30分 114年5月16日8時 18時 10 114年5月19日8時 114年5月20日8時 24小時 11 114年5月21日8時 114年5月22日8時41分 24小時 12 114年5月22日13時30分 114年5月23日8時 18時 13 合計 187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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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