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龍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壹支(驗餘重量零點柒參陸貳公克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志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
值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
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心
存僥倖施用愷他命後騎乘機車上路,兼衡被告尿液所呈愷他
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
述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筆錄受詢問
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三級毒品固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沒收銷燬標的,惟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禁止持有、運輸或販賣、製造之禁制物,仍屬刑法上之違 禁物。經查,扣案之愷他命香菸1支(驗餘重量0.7362公克 ),經檢驗結果含有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警卷第11頁),足見上開之物, 為刑法規定之沒收標的,自應宣告沒收。至鑑驗過程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9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陳志龍明知施用毒品過量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 國114年4月15日20時至21時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 歌神KTV」內,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並點火 引燃香菸,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愷他命後,明知已達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然其竟仍不顧公眾之交通安 危,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114年4月16日14時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惟於同日14時許 ,其駕車行至嘉義市○區○○○路000號「極速網咖」前,而欲 進入該網咖時,遭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發現其有神情慌張、 行跡可疑之情事,經警予以攔檢盤查後,為警發現其騎車前 曾有施用毒品之情事,經徵得其同意予以採尿驗送驗後,其 尿液檢驗結果不僅確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且愷他命之 濃度值達351NG/ML、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達282NG/ML,逾 越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以上,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陳志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 押物品收據各1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報告 編號:5421D084號案件成分鑑定報告1份。
㈢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各1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2份、公路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及查車籍資料各1份。 ㈣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原始 編號:0000000U0177號)1份、採證照片3張、監視器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1張及行車路線圖。
㈤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 毒品品項及濃度值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