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明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聲沒字
第132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21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2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明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等物,乃屬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中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2
1號案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8486公克);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22號案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
前總淨重0.465公克),均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毒品成分鑑定書(見2838號毒偵卷第51頁)及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存卷可參(見
9210號毒偵卷第93頁)。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併此敘明。
㈡本院核閱卷附之書類及鑑驗書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
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單位 檢出毒品成分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前淨重0.8486公克 見2838號毒偵卷第51頁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 驗前總淨重0.465公克 見9210號毒偵卷第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