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希杰
選任辯護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
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希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希杰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