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4年度,13號
CYDM,114,交重附民,13,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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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王朝慶
特別代理人
兼原 告 吳香明
原 告 王冠翔
王昱婷
被 告 陳嘉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5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朝慶吳香明王冠翔王昱婷對本院114年度交
訴字第53號,被告陳嘉銘公共危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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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