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53號
CYDM,114,交訴,53,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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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5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
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嘉銘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而逃逸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依托咪酯菸彈壹顆(檢驗後毛重4.949公克
)沒收銷燬。
  犯 罪 事 實
一、陳嘉銘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8日19
時36分許,在嘉義市西區鎮北宮,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購入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而持有之,並藏置於其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內。嗣
陳嘉銘於同日20時30分許,駕駛A車沿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
正大路1段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嘉義縣○○鄉○○村○○
路0段000號處所前,本應注意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或有準備停車或有臨時停
車之情形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而依當時天候晴朗、道路
照明設備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陳嘉銘亦無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之
意,竟疏於注意其所駕駛之A車已往右偏行至路面邊線外,
適有行人王OO在正大路1段道路同向靠邊行走在路面邊線外
側,陳嘉銘因有前開疏失,致A車不慎自後方追撞王OO,王O
O因而倒地,受有頭部創傷併顱骨骨折併腦出血、腦組織嚴
重破壞之重傷害,經送往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
院急救、手術,迄今仍昏迷住院中,復原可能性極低,已達
身體重大難治之重傷害程度。詎陳嘉銘明知已駕車肇事致人
受傷,竟因其車上藏有前開依托咪酯菸彈,為免遭警查獲,
乃基於肇事逃逸之故意,未於現場協助救護或留下聯絡資料
,亦未通知救護車或警方到場處理,即逕自駕駛上開自小客
車逃逸。王OO之配偶吳OO在場見狀乃立即呼救,經警獲報乃
陳嘉銘駕車逃逸方向追緝,於同日20時37分許,在嘉義縣
民雄鄉北斗村正大路1段與大學路1段道路路口處逮獲陳嘉銘
,並自陳嘉銘駕駛之車輛上,扣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
1個(檢驗後毛重4.949公克)、電子菸吸食器1個、IPHONE
手機1支(含SIM卡)、VIVO手機1支(含SIM卡)等物,而悉
上情。
二、案經王OO之配偶吳OO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陳嘉銘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要旨後,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63-64頁),本院合議庭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
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案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
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
相關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警卷第1-3頁反面,偵卷第13-14、121-123頁,聲
羈卷第17-21頁,本院卷第29-32、63、86-90頁),核與告
訴人吳OO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55-58、105-109
頁)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
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
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
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案肇事地點為嘉
義縣○○鄉○○路○段000號前,該處路段設有寬式中央分向島,
並劃設車道線(附標記)以及快慢車道分隔線而屬同向二車
道以上之道路等情,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及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5、17-18頁)。被
告駕駛前開自小客車沿該路段行經前開肇事地點,理應知悉
並注意前揭交通安全規則,以防止危險發生,且依卷附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事故當時天候晴朗、道路照明設
備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在無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
之本意,而繼續直行之情形下,駛出路面邊線,致與沿前開
路段路面邊線外行走之被害人王OO發生碰撞,足見被告駕車
行為,顯有過失甚明。又被害人因本案車禍而受有頭部創傷
併顱骨骨折併腦出血,意識昏迷,仍在加護病房使用呼吸器
輔助治療之重傷害,被告過失行為與被害人重傷結果間,顯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㈢另觀諸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可見被告所駕駛A車之前擋風玻璃
呈現大面積蜘蛛網狀破裂情狀(警卷第13-14頁),足徵被
告於肇事後業已知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受有傷害,竟
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於肇事後
因畏於遭員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菸彈隨即駕車逃離現場,
故被告確具肇事逃逸之故意要屬無疑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同法
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重傷而逃逸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處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
誠屬不該,另有前開違規不當駕駛行為,參以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自陳當天中午有施用依托咪酯菸彈,施用完畢就睡覺(
被告當日經採集之尿液並無檢出毒品成分陽性反應),案發
當時是因為在看手機,沒有注意到車子偏離等語(本院卷第
88-89頁),應就本案負過失之責任,及其違反注意義務之
情節嚴重等情;併審酌被告肇事後畏罪逃逸,遺留被害人於
事故現場所生之危險,及造成其所受傷害之嚴重程度等節,
末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
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參、扣案菸彈1顆,經送驗結果含有依托咪酯成分,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查依托咪酯業 於113年11月27日修正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取 樣化驗部分,既均已驗畢用罄而滅失,無庸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 1、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警卷36) 2、查扣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8張(警卷38-39反) 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14/5/5報告編號:R00-0000-000)(000偵字5000號59-61) 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5/1高市凱醫驗字93145號)(114偵字5000號63) 5、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14/5/12報告編號:R00-0000-000)(000偵字5000號75-76、98-99) 6、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6-11) 7、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警卷32-33) 8、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卷34) 9、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警卷35) 二、過失致重傷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而逃逸部分: 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警卷12-14) 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警卷15-16) 3、現場及車損照片14張(警卷17-20) 4、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卷21) 5、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警卷25)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26) 7、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卷27) 8、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警卷45-45反) 9、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函(114/4/21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及檢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114/4/19)(114偵字5000號43-44) 10、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函(114/5/8)及函附病歷及光碟(114/4/18-114/4/28住院及急診病歷) (114偵字5000號49) 11、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函(114/5/14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 及函附本案車禍當時相關畫面光碟(14偵字5000號53、光碟另置證物袋) 12、肇事地點監視器位置圖、路線圖與監視器畫面(車輛經過畫面、被告行經路線、行車紀錄器影像、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114偵字5000號67-69) 13、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114/4/23、114/4/19)(114偵字5000號71-73) 14、刑事告訴狀(114/5/20)(114偵字5000號77-95) 及所附大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腦神經外科電子病歷 00、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函(114/5/29嘉民警偵字第1140018558號) 及函附現場救護及送醫相關影像畫面光碟(114偵字5000號129、救護光碟另置證物袋) 16、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22) 17、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23) 18、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警卷24) 19、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警卷28) 20、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4/23)(114偵字5000號65) 21、刑事告訴狀(114/5/20)及所附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4/23)、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114偵字5000號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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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