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79號
CYDM,114,交易,79,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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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朝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第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鄧朝允於民國113年1月29日17時30分許,無照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產業道
路由西往東行駛,行經該產業道路之轉角處無分向線路段時
,原應注意在無分向設施路段應靠右行駛,會車時應保持安
全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等
外在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靠右行駛
並往左偏行,適對向有告訴人廖忠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此,見狀閃避不及,兩車不慎發生碰
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手部挫傷合併擦傷、右膝挫傷合併擦
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
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1頁)
,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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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