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亞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9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
114年8月13日上午9 時30宣判,但適逢楊柳颱風來襲,嘉義
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
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 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