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
字第3663、9229、9585、9735、10414 、10957 、10982 、1116
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 年度侵訴字第20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原定於
民國114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楊柳颱
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
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