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20號
CYDM,113,侵訴,20,2025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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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
字第3663、9229、9585、9735、10414 、10957 、10982 、1116
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 年度侵訴字第20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原定於
  民國114 年8 月13日下午2 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楊柳
  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
  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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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