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金農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金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訴訟程
序提起公訴,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