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82號
NTDV,114,訴,282,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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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奕文
被 告 黃黛雯


黃柏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日14時3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經
確認該次庭期之開庭通知係於114年7月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
黃柏叡,至開庭日之就審期間未足,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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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