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奕文
被 告 黃黛雯
黃柏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日14時3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經
確認該次庭期之開庭通知係於114年7月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
黃柏叡,至開庭日之就審期間未足,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