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9號
NTDV,114,補,329,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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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洪莉莉


被 告 陳功亮
陳明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5,33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2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333
元,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查該等裁判
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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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