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00
相 對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關 係 人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丁碩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華人百善孝為先,這個月應替母親大人辦理
身後對年,而我卻還待在這兒,再加上原本就一直都有在做
公益活動,卻在這陣子停擺了,我卻信著我按照自己的步法
,把工作、事業穩住,把母親大人身後事辦理好,公益活動
持續自己的腳步,繼續用心做下去,對自己社會有個貢現。
每天在這裡面反悔一想到我外面的可愛3歲女兒每晚都忍不
住已淚洗面,至於我在這與病友們算感情良好,我也會幫忙
照顧,並沒有威脅或起衝突一定定是那裡誤會了煩請查量定
奪,讓我早日回到社會,我現在身心靈,只想好好工作回饋
社會做公益,這都可查出於我本人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
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
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
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
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
制住院(精神衛生法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第4
1條第1項、第2項本文、第3項前段規定參照)。緊急安置期
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
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
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
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
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
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
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
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
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
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經緊急安置或
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
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於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前
之第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規定參照)。又精神衛
生法固於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全文91條,然該法第5章、
第81條第3、4款等規定之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
之,而上開條文均未經行政院、司法院發布施行日期,故仍
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先予指明。
三、經查,聲請人2013年曾車禍腦傷,後來可自理生活,但曾出
現過度慷慨之行為。平日有喝酒,但未出現明顯酒精戒斷症
狀,2016年至2017年曾出現酒後持刀傷人行為。近一年來有
濫用安非他命、K他命、咖啡包等物質,近數月出現多疑、
敏感、幻聽、煩躁被害妄想等症狀,2025年6月中旬出現在
路上持刀揮舞之行為,2025年6月18日持刀攻擊便利商店路
人,而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就醫住院。過去鮮少接受精
神醫療。住院期間有多疑、敏感、幻聽、躁動等症狀,且與
其他病人發生口角衝突,並於2025年6月30日威脅若不能出
院就會採取行動,呈現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經指定專科
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遂經
精神科專科醫師沈政男、伍美馨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後,認定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
申請許可強制住院,並經審查會審查決定聲請人為精神衛生
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且符合109年1月15日
公布之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即該法111年12月14日修
正前規定),許可強制住院之申請等情,有草屯療養院ADMI
SSION NOTE、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
適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嚴重
病人之意見說明、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4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
140260298號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提審權利告知書、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治療說帖等件在
卷可參,而聲請人既有前述攻擊他人行徑,且有再傷害他人
之虞,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復經2名精神科
專科醫師實施鑑定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繼由衛生福利
部審查會許可,已合於上揭法文規定,足認聲請人所受強制
住院之處分,尚無違法或不當。依聲請人上揭聲請狀所載,
仍可見其無病識感,復持續對自身住院後之暴力行為為合理
化之解釋。從而,本件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聲
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