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23號
NTDV,114,救,23,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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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全軍功
代 理 人 藍明浩律師
相 對 人 全秀蘭
全秀美
全秀花
明志
全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
)。從而,訴訟救助之聲請人,倘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人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始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已毋庸再審酌,除顯無理
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下稱法扶南
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法扶南投分會審查聲請人之資
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聲請人前以其所有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與被繼承人全軍兒交換原屬其
所有之同段416地號土地(下稱416土地),現全軍兒之繼承
人即相對人拒不履行416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聲請人與
全軍兒間確有簽立土地移轉契約書,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提
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法扶南投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要件之
事實,有其提出法扶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參。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
補字第323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證後,認依聲請人
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
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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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