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63號
NTDV,114,家親聲,63,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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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甲○○對相對人丙○○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為聲請人甲○○之母,聲請人
依法對於相對人有扶養義務,但聲請人自嬰兒時期即由外公
外婆扶養長大,相對人未曾支付聲請人之扶養費,聲請人從
小到大的生活費、學費,都是外公外婆負擔的,相對人改嫁
,對聲請人不聞不問,也從未參與聲請人之生活。為此,爰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
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到庭陳稱:伊因重聽、學歷低,找不到工作,粗重的
無法做,差不多40幾年都沒有工作了,名下只有伊家這個財
產,是伊媽媽留給伊和妹妹的遺產,伊接受聲請人所提之本
件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
1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
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
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
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
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
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㈡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母,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
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
現年已67歲,其因重聽,無法工作等情,業據相對人到庭陳
明在卷,又相對人健保以附加眷屬身分投保於聲請人任職之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保早於108年1月間即已退保,相
對人於112年度並無所得,名下固有土地、房屋各1筆,然均
為共有且現供相對人居住使用,財產總額僅新臺幣(下同)
32萬5753元,且難以處分獲取收入維持生活所需,有本院職
權查詢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保局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在卷可參
,堪認相對人無能力維持其未來生活所需,揆諸前揭規定,
自有受聲請人扶養之需要。
 ㈢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其幼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
節重大等語,業據證人即相對人之妹乙○○到庭證稱:聲請人
出生幾個月後他爸爸就過世,聲請人就被外公外婆帶回來照
顧,相對人離家四處浪蕩,賺錢沒有拿回來養聲請人,我也
不知道原因為何,聲請人就是外公外婆養大的,差不多聲請
人念國小以後,相對人比較有回來看聲請人,但回來時有無
拿扶養費我不知道,相對人後來有改嫁,但詳細情形我不清
楚等語(見本院114年8月11日訊問筆錄)。又聲請人為00年
0月0日生,其父丁○○係於78年1月18日死亡,後相對人於81
年10月10日與戊○○結婚,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明,
聲請人父親過世時,聲請人年僅1歲餘,依前述證人乙○○之
證述,聲請人之父親過世後,相對人即離家、再婚,未盡照
顧扶養聲請人之責。至聲請人之父親過世前,聲請人主張其
均係由外祖父、母照顧,而相對人到庭,亦表示對於聲請人
之主張及前開證人乙○○之證述沒有意見等語,綜上,堪信聲
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㈣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於聲請人未成年期間,依法
對於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然聲請人出生後,係由其外祖父
母照顧,且相對人於聲請人父親過世後,即離家,未再擔負
起照顧、扶養聲請人之責,而將教養聲請人之責任完全交由
聲請人之外祖父母負擔,顯未盡身為母親應有之責任,可認
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法定扶養義務,且情節已屬重大,如
強令聲請人仍需負擔對於失責且長期感情疏離之母親即相對
人之扶養義務,實顯失公平,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核並
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
  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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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