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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25號
NTDV,114,家補,125,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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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吳尚臻

吳素貞


上列原告二人對被告吳江海等4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就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家抗字
第14號裁定廢棄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2號裁定,並發回本院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
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具體陳明其請求之實體上請求權基礎
,且其於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為「請確認土地買賣、贈與
之移轉登記無效,並塗銷被吳江海等人移轉之不動產登記,
回復為被繼承人吳賴允」,並補充稱:請求確認原告、被告
及被繼承人吳賴允之就坐落附表編號1至8地號土地,買賣及
贈與之移轉登記無效(見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2號卷第14頁
),然原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家抗字第14號抗
告程序中,先以民國114年3月28日抗告狀稱:確認附表編號
8所示土地不列入回復請求,上開損害金額更正為新臺幣(下
同)1,360,800元、吳江海等人盜領活儲存款493,000元,應
列入訴訟標的價額;再於同日以補正狀稱:吳江海盜領吳賴
允之定存1,443,000元後只回存1,200,000元,短少243,000
元,屬應受判決事項、吳江海於103年再領出600,000元,亦
吳賴允之財產等語,核與起訴狀所載內容不同,另就附表
編號4部分,原告究竟請求塗銷移轉登記回復為被繼承人吳
賴允所有,或易為金錢之損害賠償請求,亦有疑義。則本件
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所依憑之請求權基礎顯欠明確。
㈡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且訴之聲明尚有前開不
明確處,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
標的」及完整具體之法律關係(所謂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
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與原因事實,
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二、又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吳得虎已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4年1月
20日死亡,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吳得
虎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陳報是否聲明承受訴訟及應由
何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
編號 名稱 (土地地號均為南投縣南投市茄苳腳段) 登記原因及登記受讓人 ⒈ 413-1地號土地(面積:5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分之1) 贈與; 吳江海 ⒉ 425-6地號土地(面積: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買賣;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海 吳江山 ⒊ 425-13地號土地(面積:2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買賣;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海 吳江山 ⒋ 425-15地號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贈與; 吳江海 ⒌ 425-17地號土地(面積: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贈與;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海 吳江山 ⒍ 426-2地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贈與; 吳得龍 吳得虎 吳江海 吳江山 ⒎ 428-1地號土地(面積: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分之1) 贈與; 吳江海 ⒏ 509地號土地(面積:4,3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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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