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4年度,96號
NTDV,114,司調,9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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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名修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枝茂之繼承人之一劉名修積欠聲
  請人債務,迄今未償還,據料被繼承人劉枝茂死亡後,劉名
修就被繼承人劉枝茂所遺有之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將系
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致劉名修均未分得。
劉名修將應繼承被繼承人劉枝茂之遺產權利無償移轉與被繼
承人劉枝茂之其他繼承人,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
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
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民國105年11月4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
物權行為均應撤銷,又相對人應將105年11月4日就系爭不動
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不動產登記予以塗
銷,並登記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撤銷被繼承人劉枝茂之全
  體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
  並登記為被繼承人劉枝茂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法律關
  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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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