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00號
NTDV,114,司執,800,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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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就與債務人陳菀妤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暨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前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向本院聲請函查 債務人曹祐晟陳菀妤壽險資料,經本院查詢後提供債權人 擇定執行標的,然本院竟將執行標的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執行,經臺北地院退還後逕行檢還文件予債 權人,對債權人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並聲請本 院續為執行。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三、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債務人曹祐晟陳菀妤之人身保險資料,本院於查詢後將資 料轉知債權人擇定標的。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具狀聲 請追加對債務人曹祐晟對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及債務人陳菀妤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 險契約所生債權,其中債務人曹祐晟於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人身保險契約險種為小額終老契約,依系爭 執行原則,為不得執行之標的,經電話告知債權人後,債權 人表示不執行,其餘債務人陳菀妤對第三人之人身保險契約 債權,則因債務人陳菀妤住所係在高雄市鹽埕區,未於本院 轄區,因而囑託臺北地院執行,後經臺北地院回復無從受託 執行,又本院已無執行標的進行,故檢還文件予債權人而告 終結。然債權人聲明異議,並請求本院就債務人陳菀妤對第



三人之人身保險契約債權續為執行。經查,有關強制執行案 件之管轄,係規範於強制執行法,司法院在不逾越或違反法 律規定前提下,訂定系爭執行原則,因此系爭執行原則第3 點之規定「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 行事件……,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為。」 ,係於未變更強制執行法管轄規定之前提下,擴大債務人住 、居所地法院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僅限壽險公司)金錢債權得 為執行行為。本院並非債務人陳菀妤之住、居所地法院,無 系爭執行原則第3點之適用,自為執行行為於法無據,因而 回歸強制執行法規定,囑託第三人所在地法院即臺北地院執 行。綜上所述,本件執行程序並無違誤。債權人聲明異議暨 聲請本院續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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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