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相 對 人 嘉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292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
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 ,經聲請人異議後,相對人不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4 年度訴字第646 號裁定駁回,詎相對人另以聲請人負欠其金 錢債務為由,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准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實施假扣押查封聲請人 所有存於第三人板信銀行龍岡分行、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復 華銀行中壢分行、土地銀行中壢分行、板信銀行桃園分行之 存款在案,惟聲請人並無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三、本件相對人曾以聲請人負欠其工程款債務,聲請本院對聲請 人核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經聲請人聲明異議後,因相對 人未遵期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46 號裁定駁 回確定,嗣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金錢債務請求之強 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2926號裁定准由相對人 提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在1,000,000 元之範圍內為假 扣押,並由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180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 件查封聲請人之銀行帳戶存款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卷宗核對無誤,並查明相對人迄未對 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調解或起訴乙節屬實,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簡答表2 件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實。參照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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