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88號
NTDV,114,司促,448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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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魏婉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莉臻即洪佳真


劉欣

一、債務人洪莉臻即洪佳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欣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000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洪莉臻即洪佳真劉欣
汝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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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