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4號
NTDV,113,訴,334,20250811,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號
附帶上訴陳慶照
附帶被上訴徐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
1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萬0,467元。 
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3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
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前段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其與上訴均同求為廢棄或變更
第一審判決關於不利己部分之方法,故被上訴人於第二審提
附帶上訴,亦應繳納裁判費,始合於法定上訴程式。又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附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附帶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50萬0,467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民
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審判決就此部分判命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15萬元,及自
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
駁回附帶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徐偉凱
訴後,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請求:㈠改判上訴人
應賠償車輛修復費30萬0,467元。㈡改判上訴人應賠償精神慰
撫金20萬元。上開金額共計50萬0,467元,及自113年8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依原判決事
實理由之記載可知,附帶上訴人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
即請求車輛修復費15萬0,467元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部分之
請求,合計35萬0,467元及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提起一部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是依附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程度所請求廢
棄或變更之範圍,本件附帶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35萬4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