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55號
NTDV,112,簡上,55,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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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宥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宥田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郭鴻圖
被 上訴人 趙進通
訴訟代理人 趙慶宗
賴嘉斌律師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5月5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11年度埔簡字第54號第一審民事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坐落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所示區塊乙,面積4.04平方公尺建物滴水部分之地上
物拆除,並將前開占用土地交還與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39%,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共有人(現已信託登記予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被上訴人為同段806地號土地(下稱806土地)之所
有人。被上訴人未經同意,建築門牌號碼:南投縣○里鎮○○
路0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逾越地界,無權占用如附
圖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日期民國114年1月10日鑑定圖
所示區塊甲,面積6.36平方公尺;區塊乙,面積4.04平方公
尺之部分土地。被上訴人自陳系爭房屋係沿著地界建屋,是
建屋時無人知曉有越界建築之情,則系爭土地之鄰地所有人
既不知悉,本件即應無修正前民法第796條規定之適用。又
系爭土地目前作為道路提供公眾通行,編為南投縣埔里鎮
林八街185巷,被上訴人在其所有同段808地號土地設置方形
水泥塊二座,先前除造成公眾車輛通行時經常發生事故外,
亦使巷弄入口處寬度不足3公尺,有礙消防車輛通行,現雖
已調整位置,但巷弄仍然狹小,仍有公共安全疑慮,倘被上
訴人返還無權占用之土地,將使該巷弄道路寬度增加,有助
公共利益及維護公共安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
所示區塊甲、乙範圍內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與
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被上訴人之父親趙世交於55、56年間沿著鑑界出資興建系爭
房屋,為系爭房屋之原始起造人,之後從未有增建或改建
行為,趙世交於興建系爭房屋時亦必然不會指示承攬人故意
越界使用系爭土地,是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房屋越界至系爭土
地一事應無故意。
 ㈡又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區塊甲部分,為系爭房屋之地基,應
有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之適用,地基長度極長,如強行拆
除,勢必造成系爭房屋整體結構承載力、耐震能力之損害,
甚至倒塌,被上訴人更需另外支出高額金錢與勞力予以補強
,是如強行拆除附圖所示區塊甲部分,系爭房屋經濟價值將
減損甚大,被上訴人將遭受莫大損害,而上訴人所獲得之財
產上利益實屬甚微,且經濟效用非鉅,及系爭土地現況為道
路,上訴人未予以查明土地現況即予購買、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拆除附圖所示區塊甲部分,顯有權利濫用之虞。至附圖所
示區塊乙部分,被上訴人願意拆除等語。並聲明:上訴人之
訴駁回。
三、原審斟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本件適用修正前民法
第796條規定,就系爭房屋,上訴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該
部分之建築物,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
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區塊甲、乙部分,面積各6.36、4.04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與上訴人及其他共有
人全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於109年7月14日經買賣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
;系爭土地於111年6月23日信託登記予臺中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被上訴人於68年8月11日經買賣取得806土地及同段
808地號土地所有權迄今。
 ㈡被上訴人父親趙世交於55、56年間出資興建系爭房屋,被上
訴人於68年間向趙世交買受取得系爭房屋。
 ㈢系爭土地現況為柏油道路。
 ㈣系爭房屋坐落於系爭土地部分,如附圖所示區塊甲、面積6.3
6平方公尺;區塊乙、面積4.04平方公尺。
五、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信託登記予臺中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則為同段806、808地號土地之所
有權人及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坐落於系爭土地部
分,如附圖所示區塊甲、面積6.36平方公尺;區塊乙、面積
4.04平方公尺等情,業據其提出地籍圖謄本、登記謄本、現
況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19頁、第23頁至第37頁、第79頁、
第83頁至第86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復經本院會同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人員到場履勘、測量屬實,有本院
勘驗筆錄、照片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函文暨附如附圖所示
之複丈成果圖為憑(見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80頁至第183頁
、第193頁),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拆除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區塊乙部分
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與共有人全體: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
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
人對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其所有之系爭房屋如附圖
所示區塊乙部分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等情,未為爭執,並表示
同意上訴人拆除此部分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之請求,是上訴人
此部分請求,即屬有據。
 ㈢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請求拆除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區塊甲部分

 ⒈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
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
之移去或變更,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3規定,於98年民法物權編
修正前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
或變更其房屋時,亦適用之。又民法第796條之1規定,係於
不符合同法第796條規定之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
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惟為免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
成重大損害,而賦予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之利益為
裁量之權限,法院行使該裁量權時自應兼顧雙方當事人之利
益及社會整體經濟、公共利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
180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區塊甲部分之面積
為6.36平方公尺,為系爭房屋之地基,占系爭土地總面積70
.57平方公尺之9%(計算式:6.36平方公尺/70.57平方公尺=
9%),其占用系爭土地之比例非高,以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核算價值為17萬2,992元(計算式:6.36平方公尺×2萬7,200
元=17萬2,992元),亦非甚鉅。又系爭房屋位於梅林八街185
巷與西安路1段交叉路口之東北側,為一層樓磚造建物,其
上覆蓋有鐵皮、帆布,系爭土地現況則為供公眾通行之南投
縣埔里鎮梅林八街185巷,此有系爭土地、房屋現況照片可
稽(見本院卷第18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系爭房屋
雖坐落於梅林八街185巷與西安路1段路口,其如附圖所示區
塊甲部分仍未超出梅林八街185巷之路面邊線,亦無礙系爭
土地現行使用狀況之利用,對於公眾通行顯無危害。又系爭
房屋約為55、56年所興建,屋齡達50、60年,甚為老舊,其
為磚砌牆面,並非鋼骨結構,而如附圖所示區塊甲部分為系
爭房屋之地基,倘若拆除,系爭房屋失其根基,且其臨梅林
八街185巷該側之牆面均需拆除,勢將呈現不穩定結構之狀
態,恐使系爭房屋整體結構產生安全疑慮。
 ⒊準此,上訴人因拆除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區塊甲部分之地上
物,取回占用土地所得受之利益,與被上訴人因拆除系爭房
屋可能損及結構安全及所需支出之拆除、修補費用等損害,
以及造成之社會經濟成本耗損相較,客觀上顯不相當。是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拆除系爭房屋如附圖所示區塊甲部分之地
上物,可認有違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被上訴人抗辯依前
揭民法之規定,得免除其拆除義務,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共有人物上請求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拆除如附圖所示區塊乙部分之地
上物,並將其占用之土地返還與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
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 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人仍執其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蔡仲威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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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