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94號
NTDV,109,訴,494,202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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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林寶珠(即黃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黃瑞孟(即黃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維(即黃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黃偉孟(即黃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黃瀞慧(即黃添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美祺何順直之繼承人

林詩怡何順直之繼承人

朱素慧何順直之繼承人

朱顏麟何順直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何寶貴何順直之繼承人

何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謦澧
被 告 何錫良

何色
謝偉賢
黃鉦傑黃君傑


何吉圳
何錫勲
錫昌

何聖浤即何錫榮

何英
何孟家
何孟恭
何欣宜

何欣篔

何祁瑾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麗玉
何清傑
陳乙郎

何志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沐沂
被 告 陳玉蘭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何易鴻
被 告 何曉萍即何一松之繼承人

何淑菁即何一松之繼承人

何柏勳即何一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林寶珠黃瑞孟黃瀞慧黃建維黃偉孟為黃添
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
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由其全體聲明承受訴訟,否則不
生承受訴訟之效力。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添丁對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嗣黃添
丁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4月25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佐
(本院卷二第479頁)。而黃添丁之繼承人計有林寶珠、黃
瑞孟、黃瀞慧黃建維黃偉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復無受
理其等聲明拋承繼承事件,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足參,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從而,本院依職
權裁定本件應由原告林寶珠黃瑞孟黃瀞慧黃建維、黃
偉孟為黃添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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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