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耀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61
7號、113年度偵字第8650號、114年度偵字第761號、114年度偵
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耀鈞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耀鈞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
執行羈押,並於114年4月23日、114年6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被告因另案犯妨害秩序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簡字第1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本院准
許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7月3日起借提執行
等節,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
院前案案件異動表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送執行
,即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則被告應自另案執行之日即
114年7月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