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54號
NTDM,114,訴,154,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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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KIM THOA





選任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文翔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趙寶珊律師
家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KIM THOA、吳文翔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四年
九月四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THI KIM THOA(下稱阮氏金釵)、吳文翔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均重大,且本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
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
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6月4日裁
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
被告2人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2
人均係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重罪,單純以羈押之替代手段
無從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
必要,應自114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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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