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文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文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巫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被
告自行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點名單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代收
保證金臨時收據附卷可稽。嗣檢察官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亦因被
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
,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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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被告自行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