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少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少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少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月,在法務部○○○○○○○○○○○執行
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61807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